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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收养


一、收养福利院儿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收养福利院儿童要具备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二)男性独立抚养女童,两人年龄差须在40周岁以上。

(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收养福利院儿童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一)经审查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结(离)婚证的复印件。

(二)收养人书写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情况;收养的具体过程;收养的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注:以第一人称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带存根编号的本人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身体状况、有无固定住房、有无稳定的经济收入、夫妻感情是否和睦、无遗传病史、无犯罪史、邻里关系是否和睦的有效证明(注:夫妻双方均需开具此证明)。

(四)收养人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须带肝功化验单(注:贴黑白照片,夫妻双方的)。

(五)被收养人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1、常规体检,包括:体格发育、视力、耳、鼻、咽喉、口腔、肺部、腹部、脊柱;2、颅脑CT的检查;3、心脏超声波的检查4、血常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HIV抗体、梅毒。

(六)收养人户口所在地(镇)、街办计生部门和区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无子女的证明。

(七)被收养人近期1寸黑白照3张,收养人近期2寸红底夫妻合照2张,近期黑白照3张,全家近期2寸黑白合影2张。

四、收养福利院儿童流程

第一步:电话申请登记或来院申请登记。

第二步:接到通知后,寄养家庭(收养人)提出寄养(收养)申请详细考察评估收养人条件、与收养对象见面。

第三步:收养人提供相关收养证明,签订正式寄养协议。

第四步:福利机构出具被收养儿童的相关资料(试寄养3个月,福利院随访并观察被收养对象在寄养家庭的情况)

第五步:在新闻媒体刊登收养对象亲生父母认领公告,试寄养3个月后,接到通知来我院办理收养手续。

第六步:收养人根据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国内收养须具备的材料,福利机构初步审核相关证明。

第七步:上级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审核,审核后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来我院核实确认。收养登记申请书经核实确认后上级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审批,审批后领取《收养登登记证》

第八步:将《收养登记证》送回我院,办理迁户手续。

咨询受理部门:社会工作与就业指导中心

咨询受理电话:0351—6876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