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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寄养


一、寄养福利院儿童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二、什么样的福利院儿童可以被寄养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

三、寄养福利院儿童要具备的条件

(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

(八)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九)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四、寄养福利院儿童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一)夫妻双方户籍证明原件。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三)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

(四)所在街办、社区、村委会开具加盖公章的证明,内容如下:证明夫妻双方及全家无传染病史、无遗传病史、无犯罪史,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家庭和睦。

(五)夫妻双方二寸合影2张。

五、寄养福利院儿童流程

第一步:爱心家庭报名(携带村委会或街道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第二步:筛选备选寄养家庭

第三步:现场考察寄养家庭

第四步:评估确定拟寄养家庭

第五步:通知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健康体检

第六步:选配寄养儿童

第七步:签署试寄养协议开始三个月试寄养

第八步:转正式寄养

第九步:等待通知,福利院将正式安置寄养儿童

咨询受理部门:城市家庭寄养管理科,农村家庭寄养管理一科、二科。

咨询受理电话:0351—6876835(城市家庭寄养管理科)

0351—6830695(农村家庭寄养管理一科)

0351—6876839(农村家庭寄养管理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