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8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3-02-01 来源: 太原市民政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3-02-01 |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尊敬的郭全武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针对山西综改示范区潇河新兴产业园区中村失地农民完成转型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太原市严格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相关条件的困难群众(包含园中村失地农民)均可按程序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民发〔2014〕54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的收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性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国家规定的缴险期之前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用;”太原市范围内园中村失地农民在核算家庭人均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基本保险费用。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市政府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