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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实行临时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通知

时间:2025-06-19       来源: 太原市民政局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5-06-19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并民发〔202515号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实行

临时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推动社会救助从“保生存”向“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拓展,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2025年3月,经民政部研究,太原市民政局被民政部办公厅确定为临时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社会救助创新实践揭榜挂帅单位,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强化临时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制度定位,发挥临时救助政策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兜底保障作用。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细化完善支出型临时救助认定条件、救助标准等。探索结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效期规定,通过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阶段性保障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基本生活。

二、主要内容

(一)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

二类:防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三类:其他困难对象

(二)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救助期限为1-6个月。

1.视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月份

急难型救助对象视急难情形给予1-3个月临时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支出额,高于家庭年收入(劳务收入、资产收入),高出的额度在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额度1倍以上,确定为救助对象。1倍-2倍之间,给予1个月的临时救助2倍-3倍之间给予2个月的临时救助,以此类推。

2.救助标准的确定

对不同救助人群,采取核减系数法,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一类救助对象核减系数为1,二类救助对象核减系数为0.8,三类救助对象核减系数为0.6

临时救助标准=低保标准x家庭人数x救助月份x核减系数。

原则上一个家庭一个自然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只给予一次救助。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特殊个案, 可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再次给予临时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时救助规程〉的通知》(并民发〔2015〕97号)、《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并民发〔2019〕26号)、《太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并民函〔2022〕197号)执行。部分实行审核审批权限下放的县(市、区),按照审核审批权限下放相关规定执行。支出型救助对象(防返贫监测对象除外)收入、财产的认定按照原审核认定结果执行;原认定结果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认定。

(四)救助方式

急难型救助对象实施“急难救助”后,基本生活困难短期内仍然无法缓解的可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再次给予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月份在3个月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一次性予以发放临时救助金,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3个月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依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分阶段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发放。初次发放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总审批金额的一半,剩余救助资金视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分别按月、按年度开学时间或结合实际分次予以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临时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创新实践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将临时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创新实践活动作为当前重大任务来抓,落实专人负责,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社会救助创新实践顺利开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在初次救助后要密切关注救助对象困难状况,动态掌握实际救助需求,依据困难程度分阶段做好救助人员上报及救助金发放工作,已审批的救助对象在分阶段发放救助资金时不再提交申报材料。临时救助发放期间,人员发生死亡的,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手续。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统计,以实际发放金额为准。

(三)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开展临时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社会创新实践的重要性,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宣传理念方法,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实施和监督。同时,主动通报创新实践工作新进展新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关注热点,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为社会救助创新实践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太原市民政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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